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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竊盜、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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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案例敘述
客戶遭他人無故誣指竊盜、業務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犯行,
並要求我方客戶提供巨額賠償,
對造甚至於到警局報案時,
通知媒體記者到場採訪,
一方面希望讓本案能夠上新聞媒體,
另一方面希望藉此讓我方客戶就範。
客戶於身心俱疲的情況下,
經友人介紹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僅用書狀,透過層層剝絲抽繭,
即將對方不實指控一一駁斥,
因此本案檢察官於未開庭之情況下,
基於勇於任事的精神,
給予我方客戶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42條
刑法第210條
刑法第3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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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