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在偵查與一審都被認定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客戶在偵查與一審都有委任其他律師協助,然仍被判處須入獄服刑之刑度,客戶上訴二審後,經友人介紹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將卷證資料閱畢後,即發現偵查與一審認定客戶為共同正犯之證據十分薄弱,因此在二審時,將客戶被認定犯罪的時間,一一向二審提出諸多不在場證明,並且也提出實務見解,向二審主張客戶之行為至多為幫助犯。
最終,幸賴二審明察秋毫,撤銷一審判決,改論以幫助犯,並且給予客戶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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