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少年殺人未遂等案件
本案客戶之子與他人發生口角衝突
因不慎以腳部踹踢對方頭部及身體部位數次,導致對方受有傷害
雙方因和解未果,警方遂以殺人未遂罪名移送客戶的孩子
客戶經友人介紹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向法官剖析整個事件發生經過,證明客戶之子主觀上並無殺人之犯意
不可僅以出手攻擊的位置為人體頭部太陽穴,就遽認有殺人之犯意
梁律師並提出此種案件的實務上見解,最終法官給予最輕的處分「訓誡」
刑法第271條
刑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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