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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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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敘述

    本件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販賣兩次毒品,

    起訴後經友人介紹而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經梁律師閱覽全卷後發現疑點重重,

    遂答應辯護的任務。

    一審時在梁律師的努力下,

    合議庭只認定有一次販賣毒品之犯行,

    將另一次給予無罪判決,

    當事人與檢察官均對於一審判決上訴,

    當事人覺得梁律師一審辯護技巧十分細膩有條理,

    故二審時仍然委由梁律師處理辯護事宜。

    梁律師在二審更是就起訴內容以及公訴檢察官的舉證予以一一駁斥,

    最終二審合議庭肯認梁律師的主張,

    給予當事人全數無罪判決。

     

    實務見解

    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購毒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法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有為邀輕典而為不實陳述之可能,是購毒者陳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其所證向某人購買毒品之陳述,必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此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尚有其他足以證明毒品交易陳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俾貫澈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105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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