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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漏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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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敘述

    客戶因樓上鄰居漏水事宜,雙方無法達成修繕共識

    於一審遂委任律師提起損害賠償告訴

    然鑑定報告認定漏水之因並非來自樓上,客戶一審便受敗訴判決。

    二審客戶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深知因為有前開不利於客戶的鑑定報告

    對造會藉此處處刁難客戶

    然梁律師在數次的調解程序中向對造分析利弊得失

    最終對造在有前開的鑑定報告下,仍願賠償客戶的損失,也同意將漏水之屋況處理完畢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91條

    民法第195 條

    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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