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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遷讓房屋暨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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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敘述

    客戶之房屋遭他人無權占用

    因多次溝通未果,而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訴訟過程中

    對造多以荒誕無稽的主張尋求法官認同

    其無權占有他人房屋的論點

    梁律師一方面向法官闡明我方的論述

    另一方面也提出諸多實務見解讓對方自知理虧

    因此在訴訟尚未結束前

    對造已經自行搬離客戶之房屋

    然梁律師仍基於客戶利益

    仍向法官主張對造應償還

    租金、水電費等不當得利

    最終梁律師的主張獲得法官肯認

    客戶也順利取回房屋,並且獲得應有之權益。

     

    相關法條

    民法第421條

    民法第422條

    民法第229條

    民法第233條

    民法第203條

    民法第451條

    民法第450條

    民法第455條

    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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