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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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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敘述

    客戶出租之租賃物遭租客無故破壞,損失高達138萬,協調之後對方仍拒絕返還

    客戶經友人介紹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深知身為原告需負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然梁律師十分有調理地向法院陳明我方的主張

    並以諸多穩定之實務見解佐證我方之主張

    而對造在訴訟過程中,不僅委任律師並且提出許多無理由的抗辯

    幸賴梁律師一一向法院闡明對造無理之處

    而在法官明察秋毫的審理過程中,也都肯認梁律師的主張

    最終判決對造要給付客戶主張之138萬元之全部款項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法第421條

    民法第4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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