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案件
客戶出租之租賃物遭租客無故破壞,損失高達138萬,協調之後對方仍拒絕返還
客戶經友人介紹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深知身為原告需負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然梁律師十分有調理地向法院陳明我方的主張
並以諸多穩定之實務見解佐證我方之主張
而對造在訴訟過程中,不僅委任律師並且提出許多無理由的抗辯
幸賴梁律師一一向法院闡明對造無理之處
而在法官明察秋毫的審理過程中,也都肯認梁律師的主張
最終判決對造要給付客戶主張之138萬元之全部款項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法第421條
民法第439條
刑法妨害性自主案件
妨害秘密案件
妨害名譽
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