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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漏水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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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敘述

    客戶因為自家樓上住戶漏水,多次溝通後仍不願處理,遂委由梁律師提起訴訟

    梁律師不僅主張對造應將漏水修繕,且亦應賠償我方客戶的裝潢等損失

    更重要的是,梁律師亦提出居住安寧權的主張,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經過法官審理後,肯認梁律師的前開全部主張

    特別是目前實務上較少律師在漏水案件中,能主張的精神慰撫金,梁律師的主張也順利得到法官的肯認。

     

    實務見解

    按「人民之生存權應受保障,為憲法第15條所明定,居住乃人民生存之基本條件,為生存權之內涵,自屬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人格法益。合宜之居住品質,除應提供居住者安全、隱蔽、符合基本需求之住宅空間外,其住宅週邊環境,亦應具備無危害居住者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並令免於恐懼之條件。倘干擾週邊環境之侵害他人居住品質行為,其程度超過社會上一般人日常生活所應確保之利益,而逾越其所應該承受之合理範圍(忍耐限度),即為不法侵害居住品質之人格法益,依民法第18條規定,及依本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所揭櫫之同一法理,如其侵害之情節重大,受害人除得請求排除侵害外,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213條第1項

    民法第767條第1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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