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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敘述
客戶有一對子女,在本件家事案件開始前
有委任其他律師對其夫以對女兒有不當碰觸為由
提起妨害性自主之告訴
然從偵查、再議到交付審判都被駁回
客戶於家事案件開始後,經友人介紹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看完全卷,認為妨害性自主部分其實還是有著力的空間
不過因為係其他律師處理,且程序也已經終結了,就不方便評論
而是把重點放在家事案件中
客戶之夫提起相關監護權之訴訟,並且向法院表示客戶非友善父母
梁律師在訴訟中多次以具體的證據向法官表明
刑案的證據取捨之密度與家事案件有區別
不能僅因刑案無法判定
就認定客戶之夫不會騷擾其女
但因刑案無法認定,故客戶之夫仍有探視權
故梁律師提出許多具體證據主張,並且舉出若干案例證明,客戶之女在年紀尚輕的階段,是有可能受到其父之騷擾
最後終於順利說服法院,在客戶之女16歲之前,客戶之夫不可以單獨與其女兒相處
梁律師很感謝法官的勇氣, 可以體諒客戶愛女心切,也保護到客戶之女免受其父之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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