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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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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敘述

    客戶有一對子女,在本件家事案件開始前

    有委任其他律師對其夫以對女兒有不當碰觸為由

    提起妨害性自主之告訴

    然從偵查、再議到交付審判都被駁回

    客戶於家事案件開始後,經友人介紹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看完全卷,認為妨害性自主部分其實還是有著力的空間

    不過因為係其他律師處理,且程序也已經終結了,就不方便評論

    而是把重點放在家事案件中

    客戶之夫提起相關監護權之訴訟,並且向法院表示客戶非友善父母

    梁律師在訴訟中多次以具體的證據向法官表明

    刑案的證據取捨之密度與家事案件有區別

    不能僅因刑案無法判定

    就認定客戶之夫不會騷擾其女

    但因刑案無法認定,故客戶之夫仍有探視權

    故梁律師提出許多具體證據主張,並且舉出若干案例證明,客戶之女在年紀尚輕的階段,是有可能受到其父之騷擾

    最後終於順利說服法院,在客戶之女16歲之前,客戶之夫不可以單獨與其女兒相處

    梁律師很感謝法官的勇氣, 可以體諒客戶愛女心切,也保護到客戶之女免受其父之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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