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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件(監護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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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案例敘述
客戶因其妻將孩子帶離家中而久久未見孩子
客戶遂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對方委任律師要求取得監護權並且不願意負擔撫養費
梁律師承辦後深知此類案件母親有主場優勢
但梁律師以書狀指出對方並非適任之監護人外
也向法院表明我方客戶才是最適合的監護人
最後在對方在梁律師的分析下
同意我方的請求,讓我方擔任共同監護的主要照顧者
並且亦同意支付扶養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5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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