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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件(監護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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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敘述

    客戶因其妻將孩子帶離家中而久久未見孩子

    客戶遂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對方委任律師要求取得監護權並且不願意負擔撫養費

     

    梁律師承辦後深知此類案件母親有主場優勢

    但梁律師以書狀指出對方並非適任之監護人外

    也向法院表明我方客戶才是最適合的監護人

    最後在對方在梁律師的分析下

    同意我方的請求,讓我方擔任共同監護的主要照顧者

    並且亦同意支付扶養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5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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