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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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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敘述

    本件客戶一審委由律師訴請離婚

    並主張共同監護並任主要照顧者

    而客戶為父親角色

    然一審駁回客戶之所有主張

    客戶上訴二審後,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深知此類案件

    若全由訴訟為之將會曠日廢時

    因此一方面提出相關之實務見解說予法院

    讓法官與對造均知一審中有若干違誤之處

    並且動之以情讓對造亦同意我方之論點

    最終同意我方之離婚與任主要照顧者等主張

    並且願意透過調解成立省去訴訟上之勞費。

     

    相關法條

    民法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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