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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敘述
本案客戶是未成年人的外婆而當事人之前有自行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聲請惟結果不如己意客戶後經友人介紹,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梁律師深知在改定監護的案件中如果對造是未成年人之雙親法院的態度大多較為保守也就是說在此類案件中如果對造是未成年人之雙親除非能夠說服法院否則法院多會認為應由未成年人之雙親擔任親權然梁律師細膩地將本案中生母的不適合擔任親權之作為配合實務上的見解,一一向法院陳明幸法官明鑑贊同梁律師的主張與見解而將親權交由未成年人之外婆單獨任之。相關法條
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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