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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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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敘述

    本案客戶是未成年人的外婆
    而當事人之前有自行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聲請
    惟結果不如己意
    客戶後經友人介紹,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深知在改定監護的案件中
    如果對造是未成年人之雙親
    法院的態度大多較為保守
    也就是說在此類案件中
    如果對造是未成年人之雙親
    除非能夠說服法院
    否則法院多會認為應由未成年人之雙親擔任親權
     
    然梁律師細膩地將本案中
    生母的不適合擔任親權之作為
    配合實務上的見解,一一向法院陳明
    幸法官明鑑贊同梁律師的主張與見解
    而將親權交由未成年人之外婆單獨任之。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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